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富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翌鈞 訴訟代理人 滕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紙,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太平洋日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7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靜盈┌──────────────────────────────────────────┐│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台新國際商│台新國際商│105年12月2日│27,600元│TT0000000││││業銀行嘉義│業銀行嘉義│││││││分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