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許益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2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潘宜伶┌──────────────────────────────────────────┐│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劉上慈 │合作金庫商│106年5月31日│54,000元│269897│││││業銀行北朴││││││││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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