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0000甲000000(年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4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余珈瑢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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