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四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葉至恭
         劉坤助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伍萬零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八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任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