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四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葉至恭
劉坤助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伍萬零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八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
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