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調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調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競生
  送達代收人  劉世銘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路○○○巷○○號,經本院核閱其國
民身分證無誤,又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係在國道第一高速公路西螺休息站,業經
原告即聲請人於支付命令狀中陳明綦詳,亦非本院所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首揭規定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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