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
甲○○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車,應更正為MZN-九0九號。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
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被告罪
證明確。
三、爰審酌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一.0四毫克,遠超過標準值之0.五五
毫克,其所造成之公共交通危險犯行並非輕微,然其並無前科、係屬初犯、犯罪
後尚能坦承犯行、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