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五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罰金貳萬元,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日確定外,餘均爰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