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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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四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被告甲○○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七時五十分許,明知綽號「
小聰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交付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為贓物,
竟仍予收受乙節應予補充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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