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曾韋樵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官許中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