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曾韋樵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官許中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