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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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吳道宏 失蹤人 吳詠蘭 最後籍設:新竹市○區○○街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吳詠蘭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吳詠蘭(女,民國○○年○月○日生,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街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