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76號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建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最高法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8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凡應由第三審自行調查事實而為裁判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對之聲請再審,即使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規定之事由為理由,仍應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29號裁定,具狀聲請再審,依照上開說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聲請人具狀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慧真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