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12號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建華 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曾錦昌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