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志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志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