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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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63號抗告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余建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自裁定確定時,如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則自知悉時,起算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1號裁定(下稱第48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認無理由,以107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駁回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抗告人以第481號裁定及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原法院以: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07年2月13日確定,抗告人遲至108年5月28日對該裁定及第481號裁定聲請再審,顯逾30日之不變期間,又未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為聲請並非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滕允潔法官李瑜娟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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