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垂助
住○○市○○區○○路0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垂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垂助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