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1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丙○○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已協議離婚,兩造將撤回起訴及反訴,是以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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