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狄芬諾西萊 (Diphenoxylate)肆包(驗餘毛重合計貳拾柒點零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就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新舊法之規定尚無不同,僅由修正前第40條但書,於修正後移列至第40條第2項,且沒收僅屬單純執行事項,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核先敘明。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於95年4月17日5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弄○○號,查獲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期滿,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甲○○持有沙美冬4包(毛重27公克),前開沙美冬係第2級毒品,屬違禁物品,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為警查扣白色圓形錠4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送驗含4個塑膠袋合計毛重27.173公克,驗餘含4個四膠袋合計毛重27.097公克,均含第2級毒品狄芬諾西萊(Diphenoxylate)成分一情,有該局95年6月19日管檢字第0950005844號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前開扣案物,既屬第2級毒品,及其外包裝因黏附狄芬諾西萊(Diphenoxylate)而無法析離,均併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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