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三角形錠陸顆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0月4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7顆,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黃色三角形錠7顆,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
4月4日管檢字第0950003709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自均係違禁物無疑。聲請意旨認扣案黃色三角形錠7顆僅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容有誤會。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0月4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另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三角形錠
7顆,經抽驗其中1顆後,驗餘數量僅餘6顆,此亦有上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1份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驗餘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三角形錠6顆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抽樣檢驗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三角形錠1顆,業因鑑驗而用罄,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此部分所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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