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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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75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德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之晶體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418公克、0.0805公克)及注射針筒2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300061號鑑驗書可參,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
121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㈡警方於112年2月9日在臺中市○區○○街000000號3樓B室所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61號鑑驗書1份、注射針筒初篩檢驗測試照片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品名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晶體(含包裝容器)◎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0827公克驗餘淨重:0.0418公克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061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03號扣押物品清單2晶體(含包裝容器)◎檢品編號:B0000000驗前淨重:0.0864公克驗餘淨重:0.0805公克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3注射針筒◎檢品編號:B00000001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140號扣押物品清單4注射針筒1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注射針筒初篩檢驗測試照片(111毒偵754卷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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