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乙○○○○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向富鈿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
黃燕光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