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司調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 理 人  胡育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以文 、呂**等二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以文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嗣相對人呂以文將其所有之台中市○○區○○段○○○○○號建
物及同段2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
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相對人呂**。前開買賣、移轉不動產
所有權行為有害及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爰依民法第244條
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移轉
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相
對人呂以文所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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