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