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賴建何
被   告 伊甸風情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以其於105年10月24日遭被告資遣,而被告使其
受有勞工保險中薪資高薪低報之損害,並積欠特別休假、例
休假及颱風假未補假等工資,共計新臺幣91,210元未給付為
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惟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主
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有被告之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
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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