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小字第30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秦淑惠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寶天下第一代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橋小字第30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9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