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82號聲請人 鄭林秀英 代理人 劉昱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百錄 、 周林彩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周百錄、周林彩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