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12號原告 劉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劉桂英 、 程志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