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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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告 張長圖 原告 張長益 原告 張長徵 被告 鄭思閩 被告 陳美麗 被告 鄭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