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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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原告 汪玉瑲
王渝嬪 王瓊燕 王渝瑄 被告 潘海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2,168,352元(計算式:163平方公尺×85,000元+5平方公尺×85,000元+14平方公尺×85,000元+1,098平方公尺×46,924元+60平方公尺×45,700元+34平方公尺×45,700元+92平方公尺×85,000元+36平方公尺×85,000元=82,168,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