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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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19號原告 古居源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被告 鄭征良
鄭征郎 鄭征卿 鄭征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672,000元(依卷附圖面估算系爭土地遭系爭建物占用之面積至少約60平方公尺,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200元計算,計算式:
11,200*60=672,000,實測後應會再調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4,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