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告 周金雀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威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