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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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26號原告欣詮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崑崙 被告笙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呈顥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萬9,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4,16
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萬3,6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翊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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