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8號
原 告 陳景銘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詡富
林志文
楊碧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6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一週內具狀說明主張其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始選擇
勞退新制之理由及依據為何?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