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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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4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
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而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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