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1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復 到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陳復到 已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死亡,有被告除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對無當事人能力
之陳復到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
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