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李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2,700元(計算式:17㎡×23,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000元,尚須
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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