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785號債權人永捷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金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木器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自民國99年4月26日起算及其利率為年息6%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賴素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