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全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全聲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裁全字第941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