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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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30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2年度繼字第1152號民事卷宗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