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更(三)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田平安 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 律師右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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