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更(二)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更(二)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黃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廿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重開調查證據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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