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727號
原   告  林哲宇
訴訟代理人  陳又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70,0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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