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3年度彰小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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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黃碧香
謝玉雪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