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聲請人依市價變賣。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1年6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動產,前經本院以93年度繼字第1628號裁定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執行職務,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本院於94年3月14日以94年度家催字第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94年3月24日刊報竣事,期限分別於95年3月23日(對繼承人)、95年9月23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屆滿,另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亦於94年6月16日屆滿。又被繼承人乙○○遺有前述不動產、現金205萬7,623元、美金5,
500元、人民幣2,525元、金項鍊2條、金手鍊2條、金戒指2個、金領夾2個、銀戒1個、水晶項鍊4條、動物角
2支。公示催告期間,有大陸地區人民 霍振清霍振芝 等2人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請准予繼承,業經本院93年10月19日板院 通家曉 93年度聲繼字第6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69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是應將該不動產權利變現移交。茲因公示催告期限業已屆滿,而乙○○所遺現金尚不足依上開規定限額交付大陸地區人民霍振清、霍振芝等2人,聲請人為利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爰聲請准予變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本院93年度繼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94年度家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公告報紙、本院93年10月19日板院通家曉93年度聲繼字第67號准予備查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各
1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二、按法院依非訟事件第149條第1項、第3項規定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其變賣遺產,應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32條亦定有明文。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同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復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再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中國大陸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聲請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亡故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動產,並催告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59號裁定在卷可參,且其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94年3月24日迄今已逾1年6月,亦有該新聞紙1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之繼承人霍振清、霍振芝等2人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經本院93年10月19日以板院通家曉93年度聲繼字第67號函覆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翁子婷附表:被繼承人乙○○所有之不動產┌──┬───────────────┬────────┐│編號│建物或土地編號│權利範圍│├──┼───────────────┼────────┤│1│臺北縣中和市○○段○○○○號土地│80/10000│├──┼───────────────┼────────┤│2│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16│全部│││之2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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