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偉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73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2至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聲請書所示第二級毒品1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聲請書所示之物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觀察
、勒戒及強制戒治,於112年5月22日停止執行,嗣由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2至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㈡被告前經查獲時,扣得如聲請書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可參(110毒偵4053卷317頁),核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一併依前揭條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