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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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志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4年8月,於民國108年9月25日入監執行,嗣於112年7月1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按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依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對受刑人諭知罪刑之裁判,分別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10號(判決日109年3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日107年8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78號(判決日110年2月25日)等判決,並不包括本院所為之判決,則本院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定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聲請無管轄權,自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