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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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羅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貳個、玻璃球貳個、吸管貳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羅翔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22號、第531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殘渣袋2個、玻璃球2個、吸管2支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且經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殘渣袋2個(毛重共0.3624公克)、玻璃球2個(毛重共3.7434公克)、吸管2支(毛重共0.5169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透過乙醇溶液沖洗後鑑驗其沖洗液之方式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見其上確均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