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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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黃昱翔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6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附表成分欄所示成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應以藥品列管,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後,刊登於網路販售,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0年8月31日函、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24日結果報告、扣案照片、中華郵政有限公司110年8月11日函及附件存簿儲金帳戶基本資料、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7月14日函及附件會員帳戶之申設等相關資料、蝦皮購物網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為憑,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V100凝膠,韓國口含片,口溶膜_喝茶_吃魚_約會神物_馬卡_maca_表現改善(產品40包,驗餘檢體33包)。鑑驗結果檢出「Sildenafil」藥品成分。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2.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0年8月31日函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食品管理暨檢驗科實驗室110年6月24日結果報告(110年度偵字第38685號卷19-21、53-55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