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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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115號聲請人 范振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簡富元 (即簡 楊蕊 之繼承人)、 簡富榮 (即 簡楊蕊 之繼承人)、 簡富進 (即簡楊蕊之繼承人)、 簡文南 (即簡楊蕊之繼承人)、 簡玉幸 (即簡楊蕊之繼承人)、 簡婉評 (即簡楊蕊之繼承人)、 簡淑貞 (即簡楊蕊之繼承人)、 簡秀蘭 (即簡楊蕊之繼承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已催告相對人及簡楊蕊之全體繼承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並應對相對人、簡楊蕊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等),亦未提出被繼承人簡楊蕊記事勿省略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簡楊蕊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被繼承人簡楊蕊之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復未提出被繼承人簡楊蕊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