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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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佳麗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黃佳麗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1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為未經商標權人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為憑,皆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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