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1號

原告任中天

區○○路0段000號6樓被告 蔡明 家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靚蓉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