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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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1號
原告任中天
區○○路0段000號6樓被告 蔡明 家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靚蓉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